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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更新时间:2018-01-22 16:49:56??? 点击次数: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知名品牌培育、创建和管理,加快推进全省质量品牌升级,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安徽名牌产品、安徽服务名牌(统称安徽名牌)的评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徽名牌产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制造业等经济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信用好、综合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评定的产品。安徽服务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组织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优质服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满意度和信誉度,并按本办法予以评定的服务项目。对获评为安徽名牌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统称为安徽名牌项目。 

第三条  安徽名牌评定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以政府引导、推动、监管为保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四条  安徽名牌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科学公正、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省名牌发展战略,联合省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组成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组织开展安徽名牌评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安徽名牌申报指南、评定计划、评价细则等工作文件,对申报组织开展集中培训; 

(二)征集组建安徽名牌评定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成立专家评审组,开展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评定活动; 

(四)处理省名推委日常事务,完成省名推委交办的工作。 

省名推办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将安徽名牌评定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实施,所需经费从安徽名牌评价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的组织领导,制定奖励扶持政策,鼓励本地区各类组织争创安徽名牌,推进质量品牌升级。 

各级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名牌战略的实施,包括制订名牌培育计划,提出名牌发展措施,开展名牌培育、推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安徽名牌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在安徽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具有先进可靠的基础设施和运营条件,申报项目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质量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市场竞争力较强,在省内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重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申报项目的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范围一致; 

(六)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七)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组织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形象。 

第九条  申报安徽名牌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存在商标权纠纷,或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三)近3年内,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巡查、暗访)中存在不合格或严重问题的,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发生国外通报、索赔事件的; 

(四)近3年内,因质量、环保、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商业信誉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或职业病危害事故(件),或有较多较大投诉、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五)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六)存在其他省名推办认为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省名推办依据本办法,结合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质量品牌工作实际需要发布申报指南,公布年度安徽名牌具体申报条件。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文化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市场评价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进行评价,包括市场占有率、主营业务收入、品牌价值、品牌知名度、出口规模、服务业网点密度与服务半径、服务对象增长率等指标; 

(二)质量评价主要对申报组织的实体质量水平、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技术基础、检验检测能力、质量教育培训、生产经营现场管理规范化程度等进行评价,包括一二产业申报项目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执行标准先进性、计量保证能力,服务业申报项目的消费者满意度、服务标准化等级、消费者投诉处理办结率等; 

(三)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组织的盈利能力、成长性和财务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包括实现利税数额及增长率、总资产贡献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税率等指标; 

(四)发展评价主要对申报组织的领导能力、技术研发水平、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资产规模、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制造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企业技术中心等级,服务业劳动生产率、营业网点增长率、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电子商务转化率等指标; 

(五)文化评价主要对申报组织的文化理念、发展规划、管理架构、质量信用、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质量管理机构建设、设立首席质量官、品牌培育规划、使命愿景价值观确立实施、社会责任报告、质量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指标。 

对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如获科技进步奖、取得发明专利、主导制定国家标准、通过国际先进认证等)的组织,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省名推办会同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结合不同行业的发展特点,制(修)订有关行业领域的评价细则。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安徽名牌评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由省名推办每年531日前公告本年度安徽名牌具体申报条件以及受理申请期限。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填写《安徽名牌申请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报所在市、省直管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可通过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报。 

各市、省直管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以上分工,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核查,并形成推荐意见报省名推办。 

安徽名牌申报实行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三统一”,简化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动态反馈。 

第十五条  省名推办牵头负责,会同省农业、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检验检疫、消保委等有关单位,开展申报组织条件资格审查工作,主要审查申报组织的法人地位、管理体系、质量水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注册商标、经营业绩、消费者投诉、守法诚信记录等情况,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对申报项目的主要经济(业务)指标进行公示,确定资格审查合格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按照“双随机”原则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对资料评审发现疑点和质量安全风险的申报项目,应组织专家实施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省名推办汇总专家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组织召开省名推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审议提出本年度安徽名牌项目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省名推办将安徽名牌项目初选名单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和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省名推委召开全体会议对公示名单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年度安徽名牌项目名单。 

省名推委全体会议审议时,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同意人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审议事项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以省名推委名义对年度安徽名牌项目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管     

第二十条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徽名牌项目获评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徽名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内,确认为安徽名牌的项目可在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经营场所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安徽名牌标志。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名牌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安徽名牌称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不得冒用安徽名牌标志;被撤销安徽名牌称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不得继续使用安徽名牌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安徽名牌标志及其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徽名牌项目获评组织应持续加强质量管理、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并配合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开展名牌发展跟踪分析。有效期内,安徽名牌项目获评组织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或职业病危害事故(件),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安徽名牌称号,并书面告知被撤销安徽名牌称号的组织,被撤销安徽名牌称号的组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安徽名牌项目获评组织在安徽名牌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安徽名牌标志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复评。 

省名推委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申报组织开展资格审查,通过复评的,可以继续使用安徽名牌标志。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安徽名牌标志。 

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原因,安徽名牌项目获评组织可申请延长1个年度参加复评,期间应停止使用安徽名牌标志。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法进行申报的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3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申报。已获评为安徽名牌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省名推办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消费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人员组建监督员库。在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省名推办抽选监督员成立监督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实施监督,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二)受理评价过程中的举报投诉,并组织调查核实; 

(三)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建议省名推办和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安徽名牌评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与安徽名牌评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3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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