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17-09-29 11:07:31??? 点击次数:0次
日前,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审查对象,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无论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是其他的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意见》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明确了审查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规定了两条兜底性条款。明确了属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等情形的政策措施,如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实施。
《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开展增量审查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对已经实施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各级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进行清理,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的清理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我市建立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